為進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制度,規范本市外來務工人員和新就業人員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根據《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清遠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實施方案》(清府辦〔2012〕38號)、《連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實施方案》(連府辦[2012]80號)和《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連府辦[2013]65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施,制定《連州市外來務工人員和新就業人員住房保障管理規定》。
一、準入標準及條件
(一)外來務工人員申請保障房準入標準及條件:在本市工作并與務工單位簽訂3年以上(含3年)勞動合同,且至提出申請之日止,上溯6個月以上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非本市城鎮戶籍外來務工無房人員。
(二)新就業人員申請保障房準入標準及條件:近五年內畢業的大、中專以上學歷畢業生,在本地無住房,且已與務工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的在職單身人士。
二、申請保障房需提交以下資料
1.《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家庭成員身份證件、戶口簿、結婚證、計生證、喪偶或離異的提供相關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申請人的工作和收入證明;
4.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員之間的贍養、撫養和扶養關系的證明;
5.烈屬、殘疾軍人、孤老、殘疾的,需提供合法有效證明;
6.勞動(聘用)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7.在當地社保和稅務部門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前款規定的材料所涉及各類證件或合同等材料,應當提交申請人簽字的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申請人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按照規定需要由有關單位和個人出具證明材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出具,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三、辦理程序
1.申請:
1)、職工(以下簡稱申請人)先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再由用工單位向住保部門申請。
2)、用工單位向當地住保部門領取《申請表》,申請人如實填寫《申請表》,并按第二條的規定提交《申請表》和相關資料,用工單位受理申請;
2.初審及公示:用工單位對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申報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提出審核意見并將其住房狀況、家庭成員、家庭收入等情況在申請人常在單位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20日。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組織或個人,應當書面向申請人所在單位提出,用工單位對異議申請重新調查核實,并公示核實結果。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將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提交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審核;
3.復核: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就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
4.核準和公示: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將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姓名、工作單位、現住房條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積、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受理單位及住房保障方式等在連州市政府網站公示,公示時間20日。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組織或個人,應當書面向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提出異議,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對異議申請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批準申請人取得住房保障資格并予以公布,按批準的方式進入輪候;
5.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根據房源情況,按照輪候順序向申請人發出安置通知。
四、輪候方式:
通過審核的申請人列入我市下一批輪候對象,并按照我市《保障房輪候評分標準》進行評分,排名將在各社區、單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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